咨询热线:13957705210
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从事律师工作17年,办理了1500余件案件,尤其... 详细>>
律师姓名:林上乾律师
电话号码:0577-88992299
手机号码:13957705210
邮箱地址:llsq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3303200310141804
执业律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7楼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
原告人:王某某,女,汉族,2008年8月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某县某镇,系受害人李某之女。
原告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某丈夫。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宋某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2474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宋某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宋某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给其相好的尹某钱财,竟然想到从尹某的朋友中抢劫,为达到目的,宋某事先购买了尼龙绳、透明胶带放在宾馆房间里,1月27日,宋某将李某诱骗进宾馆后,将李某手脚捆绑,为实施抢劫行为制造便利条件。在威逼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竟残忍地用枕头将李某捂了十几分钟致其窒息死亡,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和事先购买的透明胶带将其头部缠上,显然是属于事先预谋作案,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已经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宋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在加重处罚的范围内判处法定最高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被告人宋某在实施故意抢劫犯罪过程中,预谋作案,事先购买了绳索、胶带、并预定了宾馆,属于有预谋,有方案的实施犯罪。
第二,在预先使用绳子将李某的手脚捆绑,威逼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无力反抗的情形下,因害怕罪行暴露,又残忍用枕头将李某用枕头捂死,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第三,在实施犯罪后,宋某并无悔改和害怕之意,又再次购买了大号行李箱,预定了出租车,将李某尸体装在行李箱内转移到阳谷县。充分证明了宋某在实施犯罪后心理素质稳定,对社会危害极大。
第四,在对公安机关供述中,宋某竟然口口声声说并无谋害李某之意,只是一时起意抢劫,其口供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机关2月2日、2月3日,2月6日所做供述前后矛盾,欲盖弥彰,不如实供述其罪行,毫无悔改之意。
以上均由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机关2月2日、2月3日,2月6日所做供述为证,且某宾馆服务员、杂货店老板、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均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至今,被害人李某的七十多岁的父母、刚结婚4年的丈夫以及3岁的女儿未得到宋某分文的赔偿,伤心欲绝的家属甚至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听到,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请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代理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判处极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附带民事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502474元。
受害人系家庭的经济支柱,上有年近六旬的父母双亲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由于死者居住在城镇住所地,应当按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根据《2011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被告人对众原告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年工资33691元/12*6个月=16846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扶养人王某某的生活费4807元*15年/2=36052元;
(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19946元*20年=398920元;
(四)其他损失:50656元。
交通费:4980元
食宿费:5576元
抢劫所得应退还赃款:40100元
以上合计:502474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承担赔偿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人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王某
2011年7月29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